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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付平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平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平花,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211919580。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346396。上诉人付平花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7)赣71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平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均向我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各自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平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平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付平花预交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预交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付平花负担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启哲审判员  刘 巍审判员  张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鹏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