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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展业、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展业,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852号申请人:朱展业,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46号网点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60109E。法定代表人:殷兴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坤,男,汉族,1976年11月0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3575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754.00.00元,并完成了案款的自动过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