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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张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张洪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269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彭文,行长。被告张洪秀,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诉被告张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洪秀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出具保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张洪秀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