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亮与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16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陈满松,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藤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亮诉被告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亮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