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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亮与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16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陈满松,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藤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亮诉被告陈满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亮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