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忠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忠保,葛台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绣长江二期五号楼31层。法定代表人:葛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保,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台银,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忠保、葛台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即福建省平潭县是事件发生的第一现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当事人就证据的调查取证更为真实、科学、简便,法院对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定则更为公平、公正和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刘忠保、葛台银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世茂锦绣长江二期五号楼31层,故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刘忠保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万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