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易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汉族,32岁,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36岁,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易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维 成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永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