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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俊波,王俊海,张景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华豫纺织城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俊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海,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景娜,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龙矿业公司)、王俊波、王俊海因与被申请人张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旺龙矿业公司、王俊波、王俊海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旺龙矿业公司、王俊波、王俊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旺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俊波、王俊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