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棉(福建)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棉(福建)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棉(福建)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钧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立峰,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福棉(福建)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立峰应偿付福棉(福建)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13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立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张立峰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51396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