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莲香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香,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444号原告:张莲香,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宁,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平,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张莲香与被告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莲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香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收到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张莲香负担。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浩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