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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呼红卫、沈庆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红卫,沈庆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90号申请人:呼红卫,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人:沈庆霞,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呼红卫与沈庆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沈庆霞借呼红卫现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250000。当事人沈庆霞定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偿还20000元,7月28日之前偿还300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25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19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完毕。当事人呼红卫表示同意。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沈庆霞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呼红卫有权就余款(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本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沈庆霞已偿还的款额,予以扣除。3、当事人双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呼红卫与沈庆霞关于2017年7月7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