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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801XX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801号原告:XX飞,男,199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大庙弄3号。代表人:卢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XX飞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4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为在句容碧桂园三期1#、5#、6#幢总承包工程的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3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限额为5万元。2016年8月17日,原告在中信公司承包的上述工地五楼电梯井不慎掉下受伤,共花去医疗费十五万余元,原告伤情经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人身保险八级伤残。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意外保险金9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合计14万元,现因被告未能按约理赔,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本次事故的安监证明,用以证明该起事故的性质及原因,如果能提供该材料,我公司认可原告诉请的数额。2.原告就该事故向保险公司迟报案,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有权拒赔或扣除无法认定的部分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原告XX飞与中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XX飞同意按中信公司需要安排在油漆工岗位,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工资分配制,每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2015年4月10日,中信公司在被告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工程名称为句容碧桂园三期1#、5#、6#幢总承包工程,工程地址为句容经济开发区。该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每人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单另约定: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等级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016年8月17日,XX飞在句容碧桂园三期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XX飞受伤后于当日被送至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25日出院,并于当日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26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52199.26元。2016年11月30日,经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委托,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XX飞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XX飞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术,构成人身保险八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保险单、中信公司证明、住院费发票、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中信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被告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原告XX飞未能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受伤事件认定的证明,但XX飞提供了劳动合同、保险单、中信公司证明、住院费发票、出院记录,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XX飞在句容碧桂园三期工地工作时意外坠落受伤,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对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要求XX飞提供事故安监证明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还辩称因XX飞向其迟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扣除无法认定的部分损失,该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应按约向XX飞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9万元(30万元×30%)、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金5万元,共计1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飞支付保险赔偿金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负担(此款XX飞已预交,大地财险常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飞)。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印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