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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吉斯略黑与宁南县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斯略黑,宁南县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255号原告:吉斯略黑(又名张留海),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聪(特别授权),云南团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南县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南丝路后山安置区。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特别授权),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吉斯略黑与被告宁南县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吉斯略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斯略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斯略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斯略黑负担。审 判 长  鲁永洪审 判 员  陈 建人民陪审员  杨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