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连足与洪世鹏、洪清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16号之一原告:吴连足,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世鹏,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清水,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足与被告洪世鹏、被告洪清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连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连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连足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赵龙毓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