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再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妙英、黄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妙英,黄宝生,百色市百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再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妙英,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宝生,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百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柏生,该公司���事长。再审申请人黄妙英因与黄宝生、百色市百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桂民申18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妙英以其已与被申请人黄宝生、百色市百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妙英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妙英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覃 龙审判员 蔡向荣审判员 林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