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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劲松与陈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劲松,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肖劲松,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肖劲松与陈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彬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彬的银行存款66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