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劲松与陈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劲松,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肖劲松,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肖劲松与陈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彬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彬的银行存款66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