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储清波与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徐进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清波,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徐进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15号原告:储清波,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荣,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3239112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进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进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储清波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徐进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储清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清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储清波负担。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