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建明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初62号原告:付建明,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薛兆武,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1771XQ委托代理人李茗,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登峰,该单位法规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付建明诉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建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建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建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付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