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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阿镇现代通讯店与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镇现代通讯店,巴根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859号原告:阿镇现代通讯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张志海,经理。被告:巴根那,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镇现代通讯店与被告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阿镇现代通讯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镇现代通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镇现代通讯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文 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