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614083)。住宁波市保税区发展大厦2-8-R。法定代表人:徐平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薇,法务。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037093)。住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46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