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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8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无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争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争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44号之二申请人:无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比亚迪大道与杨巷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9801480Y。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争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无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争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姚争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6307.57元及案件受理费12860元、执行费74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争争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