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郝贵芳与河南兴亚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贵芳,河南兴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761号原告:郝贵芳(曾用名郝桂芳),女,汉族,1932年9月23日出生,住济源市。代理人:卢文静,系郝贵芳孙女。代理人:李秀玲,系郝贵芳儿媳。被告:河南兴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杨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郝贵芳与被告河南兴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成婉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