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金华与王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华,王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薛金华,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王怀成,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本院在执行薛金华与王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怀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