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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1662号之一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850号512-2房,组织机构代码:09417402-7。法定代表人:陈晓伦,该公司常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燕,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2147470F。法定代表人:薛双有。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392.7元,减半收取计4196.35元(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铭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