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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毛保扬与李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扬,李宗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10号原告:毛保扬,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宗煜,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保扬与被告李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宗煜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