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毛保扬与李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扬,李宗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10号原告:毛保扬,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宗煜,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保扬与被告李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宗煜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