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7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昌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昌宝,王钗妹,庄明山,卢丽君,庄千雁,许梨琴,黄加桃,郑月霞,彭永莲,池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7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0005-9,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大楼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成盘,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昌宝,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钗妹,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庄明山,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卢丽君,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庄千雁,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许梨琴,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加桃,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月霞,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彭永莲,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池爱娥,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326执27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池爱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133650456,车辆识别号:LSGPB64U5ED064838)。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黄加桃、郑月霞、彭永莲、池爱娥的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池爱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