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6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再美和人民陪审员臧权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伟青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尹某在覃斗镇流沙市场黄某的铺面里摆放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通过利用电脑在网址××、http://2j.201700333.corn(帐号:BB9499)(帐号:aa11、aa22)网络下注销售私彩票,然后再通过电脑网络向上线老板传送每期所卖的私彩票数据进行结算,接受彩民前来购买私彩票进行赌博。2017年3月10日18时许,尹某在上述地点通过电脑网络出售私彩票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扣押电脑、打印机各1台、私彩票3本、赌资3271.5元、小本笔记本1本等物品。经查电脑记录历史账单显示:被告人尹某最近几期非法接受投��共计40406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尹某在覃斗镇流沙市场黄某的铺面里摆放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通过利用电脑在网址××、http://2j.201700333.corn(帐号:BB9499)(帐号:aa11aa22)网络下注销售私彩票,然后再通过电脑网络向上线老板传送每期所卖的私彩票数据进行结算,接受彩民前来购买私彩票进行赌博。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在上述地点通过电脑网络出售私彩票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缴获电脑、打印机各1台、私彩票3本、赌资3271.5元、小本笔记本1本等物品。经查电脑记录历史账单显示:被告人尹某最近几期非法接受投注共计40406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涉案电脑、打印机各1台、私彩票3本、赌资3271.5元、小本笔记本等物证;2.被告人尹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尹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庄家组织、接受投注收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3271.5元系被告人尹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黑色外壳联想牌电脑主机、LG牌显示器台式电脑一台、白色佳博牌票据打印机一台系供被告人尹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私彩彩票票据三本、小本笔记本一本系供被告人尹某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均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尹某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3271.5元、黑色外壳联想牌电脑主机、LG牌显示器台式电脑一台、白色佳博牌票据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私彩彩票票据三本、小本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何俊传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臧权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一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