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某某(2017)陕0429执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000元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