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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熊溪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熊溪华,徐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丰区小康城50号。被执行人熊溪华,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徐林华,女,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熊溪华、徐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熊溪华、徐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熊溪华、徐林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溪华、徐林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调查中被执行人有车辆,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58246元,案件受理费1256元,执行费773.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