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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益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侯英、王建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益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侯英,王建美,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汇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88号裕民小区18栋。法定代表人邓湘勇。被执行人侯英,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王建美,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阳林,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雷虹与被执行人侯英、王建美、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3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