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明利、刘春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刘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利,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春阳,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王明利与刘春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春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明利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但无法找到,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春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明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勾 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