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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静、沙百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沙百永,刘涛,拖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马静,女,1980年9月1日生,回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沙百永,男,1979年12月6日生,回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拖海丽,女,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案在执行马静、沙百永申请执行刘涛、拖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拖海丽名下的房产一套,需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1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昌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英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