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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高世昌、刘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昌,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昌;被执行人:刘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杰向申请执行人高世昌支付20871.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一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