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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马红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马红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369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马红英,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地四川省绵阳市。原告杨超与被告马红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杨超撤回了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