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公钗、雷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钗,雷剑波,何忠英,黄仕林,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公钗,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雷剑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何忠英,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黄仕林,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陆娟,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李公钗与被执行人雷剑波、何忠英、黄仕林、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公钗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2月27日共计1400元,之后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浙江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安、存款、房产、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雷剑波、何忠英、黄仕林、陆娟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雷剑波、何忠英、黄仕林、陆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