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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X23946675。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3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查明事实明确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