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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坤与王贺琪、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王贺琪,王某,玉田县明星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362号原告:杨坤,男,2005年2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玉田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坤之父。被告:王贺琪,男,2005年6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玉田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成年,住址同上。系王贺琪之父。被告:王某,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玉田县明星小学,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伯雍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职务不详。杨坤与王贺琪、王某、玉田县明星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坤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坤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