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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与杨尚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杨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法定代表人:刘航修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尚波(曾用名杨波),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与被执行人杨尚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兴平市康惠饲料厂撤回(2017)陕0902执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丽丽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