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春莲、艾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莲,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许春莲,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艾小平,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8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20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10,070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新审判员 施信科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