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亚峰与杨端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峰,杨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86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峰。被执行人杨端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峰与被执行人杨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端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端阳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端阳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在被执行人杨端阳住址查证,杨端阳不在该处居住,被执行人杨端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冻结,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