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加荣、陈海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加荣,陈海平,沈新海,陈金芳,曹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俞加荣,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陈海平,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沈新海,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陈金芳,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曹建平,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加荣、陈海平、沈新海、陈金芳与被执行人曹建平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34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墙壕里小区45幢503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暂缓处置该房产,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15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