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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男,成年,汉族,农民。申请人韩某某申请执行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邱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927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赵述珠执行员  钱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