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东与执行人王天富等二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王天富,杨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魏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天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俊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东与被执行人王天富等二人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