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海与被执行赫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海,赫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海,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家堡村六社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06250518。被执行人:赫建伟,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倪家营镇上营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090765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海与被执行赫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赫建伟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房管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0723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