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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牛继明、姜丛林申请执行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继明,姜丛林,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牛继明,男,汉族,49岁。申请执行人姜丛林,男,汉族,67岁。被执行人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晓宝,男,主任。牛继明、姜丛林申请执行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5)集法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继明、姜丛林撤回对案件的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