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小华、邱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华,邱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华,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邱兆清,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郑小华与被执行人邱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铅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兆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小华借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邱兆清房产、车辆、存���、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谭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