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某1、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于某1,于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291号原告敖某,住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于某1,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2,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诉被告于某1、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敖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乔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