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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瀚派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瀚派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上海史毕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镇贵,林永丰,吴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鸿盛锦园2、4、5幢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0728-6。法定代表人:董佳音。被执行人:温州市瀚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1810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8133-4。法定代表人:陈镇贵。被执行人: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一路23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524420-9。法定代表人:牛春玲。被执行人:上海史毕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180号-1,组织机构代码:76649401-6。法定代表人:吴梅英。被执行人:陈镇贵,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永丰,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吴梅容,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瀚派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上海史毕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镇贵、林永丰、吴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中院作出的(2016)浙03民终494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98483.4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04838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瀚派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上海史毕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镇贵、林永丰、吴梅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工业区、蒲州三期工业区、蒲州村、蒲州村三期工业区的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机动车、浙C×××××的五菱牌机动车、浙C×××××的骐达牌机动车、浙C×××××的江铃牌机动车、浙C×××××的长安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林永丰名下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虞师里大厦2幢2406室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正在和解中,暂缓对上述财产的处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上述财产的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