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07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564号丽景温泉公寓1222室。法定代表人:王计杰。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告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共同负担1833元。被告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负担的受理费183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告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1833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三亚隆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XX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相关回复。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6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