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昝杰与徐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杰,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昝杰,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徐莉莉,地址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昝杰与徐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