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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佩海、王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海,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刘佩海(聋哑人),男,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北厂锅炉房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淑萍(聋哑人),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达制衣厂退休职工,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佩海与被执行人王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