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佩海、王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海,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刘佩海(聋哑人),男,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北厂锅炉房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淑萍(聋哑人),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达制衣厂退休职工,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佩海与被执行人王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